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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逝者安息!1死3伤,新乡市街边产生车祸事故!人早已没有了…

2022-02-11| 发布者: 虹济新闻网| 查看: 144| 评论: 3|来源:互联网

摘要: 8月20日,新乡市红旗区检察院公布一则民事起诉书,被告人张某某在新乡市纬四路与经四路交叉路口西边开车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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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新乡市红旗区检察院公布一则民事起诉书,被告人张某某在新乡市纬四路与经四路交叉路口西边开车产生车祸事故,致暴某某某、冯某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负伤,后暴某某某经医院门诊医治无效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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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产生车祸事故,致一死三伤

案发纬四路与经四路交叉路口西边

互联网配图图片

经依规核查查清:

2020年9月8日7时左右,在新乡市纬四路与经四路交叉路口西边,被告人张某某安全驾驶豫NV****号小型车沿纬四路由东向西行车至路面左边时,与清洁工人暴某某某、停到路面上的电动四轮车及驾驶员冯某某某,沿纬四路由西向东徒步的李某某、张某某相碰,导致两辆车损伤,暴某某某、冯某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负伤,后暴某某某经医院门诊医治无效身亡的路面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市派出所道路交通大队事故责任划分评定,张某某担负安全事故的所有义务。

安全事故产生后,被告人张某某拨通110救援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解决。

案发前,张某某赔付暴某某某亲属13万余元,并获得受害人亲属的原谅。

被告人信息内容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世,住户身份证号4114241998********,汉族人,中学,户口所在地河南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新乡市派出所直属机关大队决策,于2020年11月3日被该大队刑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经该院准许,同一天被新乡市派出所直属机关大队执行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新乡市派出所直属机关大队决策,于2020年12月9日取保侯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3日经该院决策,2021年2月26日被柘城县派出所实行取保侯审。

此案由新乡市派出所直属机关大队侦查终结

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该院移交移送起诉。该院审理后,于2021年2月23日已告之被告人有权利授权委托辩护律师和认罪认罚很有可能造成的法律法规不良影响,同一天已告之受害人有权利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依规审讯了被告人,征求了被告人以及辩护律师的建议,核查了所有案件材料。被告人允许此案可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

评定上述事实的直接证据以下:

1

证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相片、居住证明、无违法违纪纪录证实、接处警纪录单、和解书、收条等;

2

证据:见证人李某某、冯某某某等的证词;

3

受害人阐述:受害人张某某、李某某、冯某某某的阐述;

4

鉴定评语:新乡市派出所鉴定机构管理中心鉴定机构书、公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

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以上直接证据搜集程序流程合理合法,內容客观性真正,足以认定控告客观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控告的犯罪行为和直接证据沒有质疑,并自行认罪认罚。

违背道路运输管理方法政策法规,因此产生重大安全事故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背道路运输管理方法政策法规,因此产生重大安全事故,致人受伤,其个人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行为清晰,直接证据的确、充足,理应以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积极归案并如实供述自身的罪刑,系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能够从轻处理、缓解惩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要求,能够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要求,立案侦查,请依规被判。

End来源于:12309中国检察网(如涉及到著作权请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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