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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将侦查笔录传上网,南京顾晨或涉泄漏国家秘密罪!

2022-02-11| 发布者: 虹济新闻网| 查看: 144| 评论: 3|来源:互联网

摘要: “您的举报材料收悉。您反映的问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我们已将材料转江苏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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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举报材料收悉。您反映的问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我们已将材料转江苏省公安厅。特此告知。”8月20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党凯先生作了回复。

关于党凯被冤枉关押457天、获得国家赔偿17.8万元一案,相信大家都有所听闻。然而,在党凯案被确认为冤案,且已获得国家赔偿的情况下,故意对党凯进行诬告陷害,企图使其受刑事追究的南京商人顾晨,竟然于近日将党凯在司法机关侦查过程中所作的讯问笔录,散布于网络。

由于侦查案卷属于国家秘密,任何个人擅自公布不仅有可能涉嫌泄漏国家秘密罪,而且还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因此,党凯先生针对顾晨涉嫌泄漏国家秘密问题,向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进行实名举报,上述正是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他作出的回复。

党凯举报称,8月11日,顾晨指使他人在百度APP《21世纪观察》账号上发布《公开喊话商人党凯,口供曝光》文章。该文公开公布了两份党凯在司法机关所做的讯问笔录的图片。

按文章所言: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党凯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是“存疑不诉”,并不是“无罪释放”。也就是说,在顾晨心目中,党凯现在仍然视同为犯罪嫌疑人,一旦证据坐实,随时可以再次被抓。因此,顾晨认为该案仍然在司法机关的侦查之中。

这还不算,更重要的是,文章中还附上了两份笔录。根据散布在网络上的笔录图片来看,应该是党凯案卷中的笔录内容。

存档于司法机关的侦查笔录,顾晨是如何拿到的?拿到后居然胆敢在网络上公开发布。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顾晨该行为已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

对此,党凯要求公安机关查明:顾晨是如何获取上述属于国家秘密的侦查笔录的?如果是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向顾晨外泄,则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内部行政追责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从本罪的犯罪客体来看,顾晨所泄露的讯问笔录符合本罪的犯罪客体。

从本罪的行为方式来看,“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把自己掌管的或者知悉的国家秘密让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泄露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泄露,也可以是书面泄露;可以是用交给实物的方法泄露,也可以是用密写、影印、摄影、复印或发送电子信息等方法泄露。泄露的不同方式,不影响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成立。

本罪的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是否存在犯罪的故意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顾晨在互联网上所泄漏讯问笔录的行为严重损害他人的名誉。另一方面,也给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造成了极大地破坏,后果相当严重。

因此,如果把上述证据泄露的主体查证属实后,确认确实是公安机关内部工作人员所为,就应当认为行为人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而按照本法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泄露讯问笔录的主体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但应比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酌情处罚。

如果是顾晨的代理律师将上述案卷材料提供给顾晨,律师同样涉嫌犯罪。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律师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经从地方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内的四级检察机关严格审查,认定党凯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此,不仅有检察机关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和国家赔偿决定书,而且还有国家财政支付的赔偿金予以佐证。

党凯案之所以能得到公正处理,也是因为顾晨为炫耀自己在南京乃至江苏“政法圈”形成的强大关系网,而故意将长达50多页的自己的电话通信记录打印出来拿到党凯的公司,威胁公司其他工作人员要听他的话。幸而公司正义人士将该通信记录拿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递交控告后,党凯案才得以指定异地管辖,从而摆脱顾晨控制的“政法圈”,最终确认党凯无罪。

针对顾晨勾结南京个别司法腐败分子制造冤案,陷害无辜的违法行为,党凯已向相关国家机关进行控告和举报,并已得到了受理,目前正在侦办中。相关责任人狗急跳墙,竟然伙同顾晨将非法获取的国家机密在互联网上散布,顾晨的行为已达到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控制公权力、保障人权,司法机关是法律的执行机关,如果真是公安机关的内部人员故意将案卷材料泄露给顾晨,那么党凯作为本来就被冤案伤害过一次的受害人,这次又形成对党凯的二次伤害,以后还会有第三次、第四次吗?党凯的基本权利该如何保障?

党凯表示,顾晨在陷害不成后又断章取义在网络上恶意炒作司法机关所办的错案,这本身就是对司法机关无形的攻击,严重破坏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因此,如果不对顾晨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罪进行彻底查处,任由其恶意造谣、中伤、诋毁作为冤案受害人的党凯,那么今后守法公民遇到问题还敢求助于司法机关吗?如果公民对法律失去信心,那社会还有秩序可言吗?

当法律成为某些人随意揉捏的面团的时候,当法律无法保护普通民众的时候,当法律不受尊重、不被信仰,尤其是不被执法者尊重和信仰的时候,那么这个社会的安全感必将大打折扣。

关于顾晨的人品,也是有据可查的。为了一己私利,他曾经出卖自己的人脉朋友圈,将自己50多页的通信记录打印出来四处炫耀,让曾经帮助过他、或与之有非法勾当的政法领导干部,在公众面前“裸奔”,现在看来他又要将南京公安的个别不法干警拿出来当赌注了。此前提到的那三个收钱帮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专家”估计也快倒霉了!帮他一起抢劫公司财物的那几个社会人员,现在更是十分后悔。

而这次,他又将非法获取的司法机关的讯问笔录,散布于网络,妄图以此攻击诬陷、抹黑国家司法公正。从而不仅致使自己涉嫌泄漏国家秘密犯罪,而且还再次连累协助他获取该侦查笔录的司法工作人员。

一而再、再而三地出卖朋友,给朋友制造无限麻烦。党凯质问,像顾晨这样掩耳盗铃、毫无底线的人,如果换着是你,你还愿意再为他帮忙吗?(来源:唐人街论坛)

〖回顾〗▼顾晨带领黑恶势力到党凯公司强抢保险柜视频▼

(编辑:信息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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