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化泵站 《史记》中记载了一个故事,战国时期的秦国有一位改革家叫商鞅,他发现秦国太子犯法之后,依旧要求对其进行处罚,根本不顾及太子的颜面。但太子毕竟是君王之嗣,最后决定处罚太子的师傅以儆效尤。 也因此诞生了一个成语“王子犯法,庶民同罪”,实际上这是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特征。而在当今社会,法律更是面向全体公民,强调公平公正,不会因为犯法者的身份地位而偏袒任何一方。无论是地位超然的得道高僧,还是家财万贯的富贵商人,只要违法就一定会受到惩罚。 在浙江就曾发生过一起特殊的杀人案,凶手竟然是一个76岁的寺院住持。老和尚和情人在禅寺幽会,因为发生争执将情人捂死,最后被判了有期徒刑6年。为什么杀人只判6年,难道是因为凶手“高僧”的身份地位? 出家人讲究的是四大皆空,色相和钱财都是外物,不能因为外物影响自己的修行。但显然王某会的修行还不到位,因为他无论是钱财还是色相都放不下。1945年出生的王某会是浙江宁海人,虽然只有小学文化但很早就投身寺庙,沿习佛法。 在76岁高龄时,是当地某寺庙的住持。可让人没想到的是,王某会表面上是“得道高僧”,背地里却和一个53岁的女性保持着不正当关系。该女子就是被害人胡某,她早年信佛,去王某会所在的禅寺礼佛有20年之久,甚至多次提出让自己的儿子拜王某会为师傅。 事实上寺庙里很多人都对王某会与胡某有怀疑,因为胡某每次来寺庙礼佛,都会和王某会独处一两个小时。寺庙里的女护法竺某更是撞破过两人的奸情,但为了寺庙的颜面,竺某一直隐忍不发。 终于在2018年4月24日,忍无可忍的竺某带着小和尚叶某来到王某会的禅房,准备将两人捉奸在床。但当竺某打开门之后却发现胡某已经躺在床上一动不动,竺某以为胡某是心虚,于是上前打了两拳踢了一脚,却发现胡某依旧没有反应,口鼻还流出鲜血。感觉不对劲的竺某立刻拨打了救护车,将胡某送到医院治疗,但胡某早就已经窒息而亡。 在当事人王某会的口中,警方终于了解了前因后果。王某会和胡某有着多年的地下关系,他经常拿自己的钱接济胡某,作为补偿胡某也成了他的情人。但事发当天,两人因为经济感情问题发生矛盾,最后引起了剧烈的争吵。 王某会听到禅房外有声响,便想捂住胡某的口鼻以防事情败露自己名声扫地。谁想他仅仅捂住胡某口鼻不到一分钟,胡某就窒息而亡。 从已知的证据来看,王某会的行为造成了胡某的死亡,他需要对胡某的死负直接责任。但他的行为到底属于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要知道这两者罪名不同,得到的处罚差别也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犯了故意杀人罪,即使情有可原最少也要坐三年以上的牢,最高甚至是死刑。 但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罚则较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有什么区别,案例中的王某会究竟属于哪一种罪名?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性,过失杀人顾名思义凶手并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意图,是过失或者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导致被害人死亡。而故意杀人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致人死亡,凶手都对被害人起了杀心,想要置其于死地。 案例中的王某会很显然并没有杀人之心,他之所以捂住胡某的口鼻,一方面是不想让双方的奸情暴露,给自己留有余地。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两人由于感情和经济问题发生了争执,导致其情绪激动。 因此王某会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他并不希望胡某死亡,甚至在竺某和叶某殴打胡某尸体时,还做出了维护行为,积极将其送医。胡某之死,显然超出了他的预计范围和意志范畴,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除此之外,法医在对尸体进行鉴定时还发现,死者胡某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其死亡的原因并非机械性窒息,因此不排除心源性猝死。但胡某并没有和王某会提起过自己的心脏病,因此王某会也不知道自己短时间捂住口鼻的行为会导致其死亡。 且事发之后,王某会找到了被害者家属,和家属协商后决定由他和禅寺赔付家属90万元的补偿,争得了家属的谅解。因此在法庭上,法院结合各方面的情节,对王某会做出了最后的判决。 被告人王某会被指控故意杀人罪不成立,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客观要件,因此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在事后争得了家属的谅解,因此法院对其从宽处理,判处有期徒刑6年。 一段老和尚和女信徒之间的不伦之恋,却引发了一桩命案。最后无论是主持王某会还是胡某本人,都没有得到好下场。胡某为爱丧命,王某会则身败名裂,还沾染了牢狱之灾。至于王某会所在的寺庙,相信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会沦为当地人的笑柄和谈资。 ![]() |